基金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香港中華教育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是由瑞科國際發展有限公司、東方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本著“教育為先、人才為本、回饋社會、造福中華”的宗旨,為盡綿薄之力而發起設立的。用以資助需要受教育的人士,使他們得以提高學識、能力和技能,為社會作出貢獻。並呼籲社會各界賢達積極參與和支持本基金,祈讓更多人士在受教育方面得到襄助。

第二章 性質

第二條 本基金是一個非牟利的慈善機構。
第三條 本基金是由個人和機構資源發起。
第四條 本基金在香港註冊,受當地法律監管。

第三章 資金來源

第五條 發起機構和個人的捐助。
第六條 友好團體、機構和社會各界人士的捐助。
第七條 利息收入。
第八條 本基金組織的各類活動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章 基金用途

第九條 資助需要接受教育和培訓的各類人士。
第十條 組織推進教育的各類活動。

第五章 基金使用

第十一條 嚴格遵守相關法律及相關稅務條例。
第十二條 僅用於達成本基金宗旨的一切支出以及本章程所規定或理事會通過或理事會委託執行委員會執行的各類贊助活動。

第六章 理事會

第十三條 本基金設立理事會領導本基金的一切活動。
第十四條 發起機構代表擔任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
第十五條 授予對本基金有突出貢獻的個人和機構相關榮譽稱號。
第十六條 理事會下設基金執行委員會,並向理事會負責及報告。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因故不能召集可委託副理事長召集。

第七章 執行委員會

第十八條 基金執行委員會負責日常管理。
第十九條 基金執行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及委員等組成。
第二十條 基金執行委員會視工作需要可聘用專職或兼職人員。
第二十一條 根據基金規模,可設立相應的投資管理委員會及專家顧問委員會開展業務。

第八章 解散和結束

第二十二條 無論何種原因導致本基金終止運作,本理事會即可解散,基金餘額捐助予其他教育或慈善機構。
第二十三條 基金餘額不足以維持正常運作時,可以解散和結束。
第二十一條 根據基金規模,可設立相應的投資管理委員會及專家顧問委員會開展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