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香港中华教育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是由瑞科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东方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本着“教育为先、人才为本、回馈社会、造福中华”的宗旨,为尽绵薄之力而发起设立的。用以资助需要受教育的人士,使他们得以提高学识、能力和技能,为社会作出贡献。并呼吁社会各界贤达积极参与和支持本基金,祈让更多人士在受教育方面得到襄助。

第二章 性质

第二条 本基金是一个非牟利的慈善机构。
第三条 本基金是由个人和机构资源发起。
第四条 本基金在香港注册,受当地法律监管。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发起机构和个人的捐助。 第六条 友好团体、机构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助。 第七条 利息收入。 第八条 本基金组织的各类活动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章 基金用途

第九条 资助需要接受教育和培训的各类人士。 第十条 组织推进教育的各类活动。

第五章 基金使用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及相关税务条例。 第十二条 仅用于达成本基金宗旨的一切支出以及本章程所规定或理事会通过或理事会委托执行委员会执行的各类赞助活动。

第六章 理事会

第十三条 本基金设立理事会领导本基金的一切活动。 第十四条 发起机构代表担任理事会理事长和副理事长。 第十五条 授予对本基金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机构相关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理事会下设基金执行委员会,并向理事会负责及报告。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长召集。理事长因故不能召集可委托副理事长召集。

第七章 执行委员会

第十八条 基金执行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基金执行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及委员等组成。 第二十条 基金执行委员会视工作需要可聘用专职或兼职人员。 第二十一条 根据基金规模,可设立相应的投资管理委员会及专家顾问委员会开展业务。

第八章 解散和结束

第二十二条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基金终止运作,本理事会即可解散,基金余额捐助予其他教育或慈善机构。 第二十三条 基金余额不足以维持正常运作时,可以解散和结束。